参公是由事业单位职能决定,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参公”是指事业单位因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遵循《公务员法》管理,而不是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勤岗位人员以外,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参照管理公务员”,成为参公人员,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工资待遇、职务职级晋升等管理模式,并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

首先可以参公的事业单位是由其承担的“行政类”职责决定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三种类型,只有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具备参公资格。因此,在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审批中,行政执法类、完全类事业单位全部具备参公资格,而主要类大部分可以参公,部分类则不具备参公资格或只有个别具备。

事业单位是否应该参公,能否参公,是由公务员管理局逐级审核、审批决定的。首先,基层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事业单位《九定方案》规定,确定其是否承担行政职能,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最终由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审批,确定是否参公管理。公务员管理部门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隶属组织部门管理,在各级组织部挂牌,其承担的职能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最新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事业单位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具有参公身份。对于已经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人员而言,其参公身份和待遇将得到保留,直至事业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另外,新的《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中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112条也明确规定了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此,行政执法类人员保留参公身份的可能性很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可能成为唯一具有参公身份的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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